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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集团解读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作者:标准集团 添加时间:2023-02-06 00:00

第十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2021 年增补)

十四、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13.14 裁量标准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百零九条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 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由国务院机动车 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违法行为

违法程度

罚款

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货值金额在 50 万元以下

处货值金额 1 倍罚款

货值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

处货值金额 1.5 倍罚款

货值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

处货值金额 2 倍罚款

货值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300 万元以下

处货值金额 2.3 倍罚款

货值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400 万元以下

处货值金额 2.5 倍罚款

货值金额在 4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

处货值金额 2.8 倍罚款

货值金额在500 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货值金额 3 倍罚款

十五、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

§13.15 裁量标准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款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百零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违法行为

违法程度

罚款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

货值金额在 50万元以下

处货值金额 1倍罚款

货值金额在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处货值金额 1.5倍罚款

货值金额在 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处货值金额 2倍罚款

货值金额在 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处货值金额 2.3倍罚款

货值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

处货值金额 2.5倍罚款

货值金额在 4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处货值金额 2.8倍罚款

货值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货值金额 3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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