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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集团解读HJ/T 291-2006 汽油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

作者:标准集团 添加时间:2023-02-06 00:0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油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的主要设备—底盘测功机和五气分析仪的规格、功能和性能的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计算机控制软件功能的基本要求;检测站日常检验、检测站现场安装检验和型式核准检验的项目要求和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汽油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的生产、使用和型式核准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用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

GB 18285-200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轻型汽车

指大总质量不超过 3 500 kg 的 M1 类、M2 类和 N1 类车辆。

3.2 在用汽车

指已经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车辆。

3.3 基准质量

指整车整备质量加 100 kg 质量。

3.4 大总质量

指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车辆大质量。

3.5 排气污染物

指汽车排气管排放的气体污染物,通常指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和氮氧化物(NOX)。

3.6 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和一氧化氮(NO)的体积分数排气中的一氧化碳(CO)的体积分数以“%vol”为单位表示;

排气中的碳氢化合物(HC)的体积分数以“10-6vol”为单位表示;

排气中的一氧化氮(NO)的体积分数以“10-6vol”为单位表示。

3.7 气体燃料

指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

3.8 两用燃料车

指能用汽油和一种气体燃料作燃料的汽车。

3.9 稳态工况 Acceleration Simulation Mode,ASM

指 GB18285-200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附录 B 规定的测试工况,包括 ASM5025 和 ASM2540 两个测试工况。

3.10 排放测试设备 Emission Inspection System,EIS

指能根据 GB18285-200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附录 B 规定的测试工况进行在用汽油车排气污染物测试的设备,主要包括底盘测功机、五气分析仪和计算机控制软件。

3.11 底盘测功机基本惯量 Dynamometer Inertia Weight, DIW

指考虑到底盘测功机的各转动件转速与滚筒转速的速比后,其实际基本惯量除以滚筒半径的平方后所得的商等效的汽车质量。

3.12 底盘测功机大允许轴荷

指底盘测功机允许承载的大质量。

3.13 底盘测功机大吸收功率

指底盘测功机 1 min 持续时间可吸收的大功率。

3.14 底盘测功机大车速

指底盘测功机允许测试的大车速。

3.15 底盘测功机功率吸收装置 Power Absorb Unit,PAU

指能吸收作用在底盘测功机滚筒上的被试车辆轮边功率的装置,包括电力式和电涡流式。

3.16 电惯量

指底盘测功机功率吸收装置通过其励磁电流形成的加载阻力,该阻力用来补偿被试车辆在底盘测功机上作变速运动时的惯量。

3.17 总吸收功率 Pa

指底盘测功机作用于被试汽车驱动轮的阻功率,包括指示功率和寄生功率两部分。

3.18 指示功率 IHP

指底盘测功机功率吸收装置的加载功率。

3.19 寄生功率 PLHP

指底盘测功机的转动件的摩擦功率。

3.20 加载滑行时间计算值 Calculated Cost Down Time,CCDT

指底盘测功机在 PAU一定加载功率下执行某一速度段减速滑行的理论计算时间值。

3.21 加载滑行时间实测值 Actual Cost Down Time,ACDT

指底盘测功机在 PAU一定加载功率下执行某一速度段减速滑行的实测时间值。

3.22 五气分析仪

指能进行汽车排气中 HC、CO、CO2、NO 和 O2体积分数测量的仪器。

3.23 计算机控制软件

指能根据 GB18285-200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附录 B 规定完成在用汽油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自动测试的软件。

3.24 中央数据库 Vehicle Information Database,VID

指由环保管理部门管理的机动车排放信息系统。

3.25 本地数据库

指由检测站管理的机动车排放信息系统。

4 底盘测功机技术要求

4.1 底盘测功机主要组成部件要求

底盘测功机的主要组成部件至少应包括:功率吸收装置及其控制器,滚筒,机械惯量装置,驱动电机,转速传感器,举升器及其制动装置,传动装置,侧向限位装置等。

4.2 底盘测功机性标牌要求

4.2.1 底盘测功机性标牌至少应包括下述内容:底盘测功机制造商名,设备供应商名称,型号, 生产日期,设备系列号,测功机种类,大允许轴重,大吸收功率,大车速,基本惯量,滚筒直径,滚筒宽度,总体尺寸,整机质量,电源要求等。

4.2.2 底盘测功机性标牌应固定在底盘测功机醒目位置。

4.2.3 底盘测功机的安全警示标牌应固定在底盘测功机醒目位置,安全警示标牌应符合我国有关标准的规定。

4.3 底盘测功机安装要求

当底盘测功机安装处于水平位置,在纵向方向和横向方向上大倾角不超过±50时,不应使车辆产生任何可察觉的或可能妨碍车辆正常运行的振动。

4.4 底盘测功机总体功能技术要求

4.4.1 底盘测功机的框架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应保证施加于驱动轮上的水平、垂直方向的力对车辆的排放水平没有显著影响。设备制造商应提交滚筒法向负荷为 2 750 kg 时框架变形量的试验结果,且应得到环保局指定核准单位的认可。

4.4.2 底盘测功机应有很高的可靠性设计,设备制造商为了说明其底盘测功机的可靠性,应提交可靠性试验报告,且应得到环保局指定核准单位的认可。

4.4.3 底盘测功机应具有根据稳态工况加载要求进行自动加载的功能。

4.4.4 底盘测功机控制器对滚筒转速和总吸收功率的数据采集频率不低于 10 Hz。

4.4.5 底盘测功机应配备防止车辆侧向移动的限位装置,该限位装置能在车辆任何合理的操作条件下进行侧向安全限位,且不损伤车轮或车辆其它部件。

4.4.6 应配备辅助冷却装置,该冷却风机的送风口直径应不超过 760 mm,风机通风量不低于 85 m3/min 或平均风速不低于 4.5 m/s(取两者的大值)。冷却风机与车辆的距离为 1 m 左右为宜。冷却风机的噪声应符合我国相应法规的要求。制造商应提交冷却风机性能的测试结果,且应得到环保局指定核准单位的认可。

4.4.7 底盘测功机应有起吊挂钩,且应保证在任何合理的底盘测功机起吊操作条件下,底盘测功机基本处于水平位置。制造商应提交底盘测功机起吊图片,且应得到环保局指定核准单位的认可。

4.4.8 底盘测功机电气系统应能防水、防振动,防过热、防过电压、防过电流、防电磁干扰,应有可靠地接地,应有通电指示灯。制造商应说明其电气系统的防护措施并提交其测试结果,且应得到环保局指定核准单位的认可。

4.4.9 底盘测功机应能方便保养和维修。制造商应说明其设备的保养和日常维修方法,应具有设备使用说明书,应有易损件清单,且应得到环保局指定核准单位的认可。

4.4.10 电源适应性。额定电压:220V×(1±10%),单相;或 380V×(1±10%),三相;频率:(50±1)Hz。制造商应提交设备的电源适应性测试结果,证明电源适应性在本技术要求的范围内,且应得到环保局指定核准单位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