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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集团:GB 5296.3-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作者:标准集团 添加时间:2023-02-13 00:00

1 范围

GB 5.296的本部分规定了化妆品销售包装通用标签的形式、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 5296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卫生部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联合编译《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中文译名》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 529.6的本部分。

3.1

化妆品 cosmetics

以涂抹、洒、喷或其他类似方式,施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芳香、改变外观、修正人体气味、保养、保持良好状态目的的产品。

3.2

标签labelling

枯贴或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

3.3

销售包装sales packaging

以销售为目的,与内装物一起交付给消费者的包装。

3.4

内装物contents

包装容器内所装的产命。

3.5

展示面display panels

化妆品在陈列时,除底面外能被消费者看到的任何面。

3.6

可视面visible panels

化妆品在不破坏销售包装的情况下,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

3 .7

净含量 netcontent

去除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实际质量或体积或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