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集团:GB/T 4693-1984 皮革成品验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皮革成品的验收。
1 皮革成品在人库前,应按照各种革的等级标准进行分类、分级,以便验收人库。
2 验收交货时,应附化验单一份,单上应注明下列各项:
a. 生产厂名称或代号;
b. 皮革的种类颜色,
c. 生产批号 d. 生产张数;
e. 取样日期,
f. 化验室名称、分析者姓名
3 当收货方与交货方双方在成品质量上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共同取样,由工厂化验室或研究试验单位进行复验。
凡因理、化测试取过样的成品革,可扣除取样部位的重量或面积进行交货,收货方不得拒绝收货。
已经验收完的皮革成品出厂后,一年内如成品发生质量变化,仍由制造厂负责。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提出,由轻工业部毛皮制革工业科学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毛皮制革工业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惠臣、黄以祥。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轻工业部部标准QB 198-62《皮革成品的验收规则》作废。